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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本色 第11节 (第5/5页)
望解除婚姻关系。 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,法院判决准予被告人钟文与楚红离婚,且双方对离婚均无争议。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下午四时许,被告人钟文饮酒后回到家中,见被害人楚红正在收拾衣物,顿生歹心,随使用暴力强迫楚红与其发生x关系,随后楚红拨打妖妖灵报案,公安机关将钟文抓获后,被告人钟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 经调查,案发时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。 被告人钟文与楚红之间的婚姻关系在钟文主观意识中实质已经消失。因为是被告人主动提出离婚,法院判决离婚后其也未提出上诉,其与楚红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。 也就是说,因被告人钟文的行为,双方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。在这种情况下,被告人钟文违背楚红的意志,采用打、扭、抓、咬等暴力手段,强行与楚红发生x行为,严重侵犯了楚红的人身权利和x权利,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。 本院认为,钟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,已构成强奸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……” 方轶听着陈检察员宣读起诉书,其所说基本上与事实相符。 第25章 庭审现场 “被告人,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,你听清楚了吗?指控你犯什么罪?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?”法官看向钟文。 钟文抬起头两眼无神的看向法官:“听清楚了,我没有异议。我做的事我都认。我认罪。” 方轶心中有些惊愕,之前会见的时候不是说不认吗?还叫嚷着要换律师,怎么现在当庭全都认了!看来钟文想通了。 “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。”法官接着说道。 “不需要询问。”陈检察官道。 “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?”法官看向方轶道。 “需要。”方轶看向钟文:“被告人,你在事发当天都做了什么?” 钟文看向方轶那一刹那,方轶从他眼神中看到了悔恨。 “我当天喝了很多酒。”钟文道。 “喝的白酒还是啤酒?你平时喝酒吗?”方轶问道。 “我平时喝酒,但是喝的不多。当天我喝的是白酒,喝了整整一瓶。”钟文道。 “你回到家看到楚红时,她在干什么?”方轶问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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