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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本色 第73节 (第3/6页)
长道。 “我同意一审判决。”袁伟说出的话有气无力,让人听起来没什么底气的感觉。 “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。”审判长道。 …… “现在进行举证质证,检察员和辩护人、被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。”审判长。 “没有新证据提交。”双方道。 这个案子检察院和方轶都对案件的事实没有什么疑问,被上诉人袁伟对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。双方的争议点在量刑和法律适用上。 …… “法庭调查结束,现在进行法庭辩论。在辩论前,法庭提请控、辩双方注意,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、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。先请上诉人发言。”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。 方轶看了一眼对面的检察员,重头戏就要开场了,现在才是本案的关键。 “现在由检察员发言。”审判长道。 “我们认为,袁伟构成诈骗罪,虽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,但是仅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款项,并获得谅解,该等行为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况,被上诉人袁伟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另外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(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)的解释》只是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,不能根据该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。如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,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。 发言完毕。”男检察员道。 第166章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“被上诉人袁伟可以自行辩护。”审判长道。 “我同意一审判决。”袁伟毕竟没经历过这样的事,被押上法庭时头脑中一片空白。 “现在由被上诉人袁伟的辩护人发言。”审判长道。 “辩护人认为,一审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妥当。理由如下: 被上诉人袁伟通过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退赔协议,并获得被害人谅解,可以从轻处罚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五百零五条规定:‘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,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;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,应当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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