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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本色 第80节 (第6/6页)
“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三条规定: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,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,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’ 咱公司的案子,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,法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十二个月,并已实际履行。 按照法律规定,咱们公司应当向陈东支付六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,也就是二万七千元。”方轶道。 “你的意思是这钱肯定要给?”兰姐不甘心的问道。 “不一定!”方轶先后靠在沙发上,微笑道。 “我就知道你有办法,快说说。”兰姐心花怒放道。 “刚才我说的是《劳动合同法》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规定。但是劳动纠纷实施的是一裁两审制,也就是说必须得先经过劳动仲裁,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,才能去法院起诉。 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。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’……”方轶的话尚未说完,兰姐便拦住了他。 “兄弟,你别跟我说那么多法条的事,姐读书少,搞不懂这个条那个款的,你就直接说大白话吧。”兰姐道。 “好,那我就说的直白点,陈东于2010年7月2日签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到2011年7月1日,共计十二个月。 他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(最迟2011年7月1日)起,一年内(最迟2012年7月1日前)提出仲裁申请。 今年他才提出仲裁申请,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,所以我认为仲裁委不可能支持他的请求。”方轶道。 “这样啊!也就是说我不用给他钱!”兰姐长出一口气道:“其实这钱也不是太多,主要是斗气。” “如果这案子要是在京城,陈东还能再要一笔钱,就是已经履行的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差额部分。 我见过京城那边的判例,劳动仲裁委和法院都支持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部分,只是算法可能有些差异。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,粤省和浙省与京城持相反的意见,那边是不支持工资差额部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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