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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本色 第107节 (第1/6页)
“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。”审判长道。 “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: 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李继财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,不构成盗窃罪。理由如下: 一、被告人李继财因急于耕地,而急用耕牛,但其自家并无耕牛,在这种情况下,偶然发现邻村的路边有别人饲养的耕牛,便牵回自己家用于耕地。 从这一点上看,被告人牵牛的目的自始至终都是为了耕田地,并非想将他人的牛占为己有。 二、从被告人李继财实施的手段来看,被告人牵牛虽然没有与牛的主人打招呼,但牵牛回家时,没有躲闪,而是沿着大路一直把牛牵回家。 显而易见,被告人牵牛时并没有采用隐蔽的手段,也不存在不想让失主发现的想法。而且被告人一直想的是在耕完田地后将牛还回原处,这点也可以看出不符合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。 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只能说是擅自动用别人的私有财产为其私用,而并无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。 综上,针对本案,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李继财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。完毕。”方轶道。 “公诉人可以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发言。”审判长道。 “针对被告人李继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公诉人认为,被告在未经牛主人同意的情况下盗走黄牛,并且将黄牛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,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构成盗窃罪。 即便日后将黄牛还给牛主人,其盗窃行为已经既遂,归还黄牛仅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,而不能作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。完毕。”检察员道。 “辩护人可以针对公诉人的意见进行发言。”审判长道。 “辩护人认为,本案的情形与一般的盗窃后返还财物的情形不一样。 本案中被告人李继财在实施牵牛行为时,自始至终不存在占为己有的目的,只是想借用。因为怕牛主人不同意,才私自牵走黄牛用于耕地,用完后即刻返还。 从被告人的以往经历来看,被告人只是一个朴素的农民,不存在前科,他关心的一直是他的土地能否顺利耕种,并不在乎黄牛是否会被牛主人发现,也从未想过隐匿黄牛的行踪。 而在一般盗窃案件中,被告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,为的是躲避被害人的追查,将被盗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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