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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律师本色 第124节 (第3/6页)

告人曾学勤,男,1970年2月1日出生,身份证号…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
    本院受理后,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
    经依法审查查明:

    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,下午五时许,被告人曾学勤因其爱人元芳与他人发生口角,被害人陈志宏上前劝阻,被元芳误会进而发生撕扯,后被告人曾学勤赶到,见其爱人与陈志宏撕扯,便冲上去挥拳击打被害人陈志宏的胸口和头部。

    随后曾学勤见陈志宏预拼命,便逃走,在追击曾学勤的过程中,陈志宏倒地,后经救治无效死亡。

    经鉴定,被害人陈志宏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、胸部被打、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,诱发冠心病发作,管状动脑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。

    曾学勤在案发后被民警抓捕,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
   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    1.户籍证明、犯罪记录证明;

    2.被告人曾学勤的供述与辩解;

    3.停车场录像;

    4.鉴定报告。

   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曾学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
    本院认为,被告人曾学勤因其爱人与被害人陈志宏争吵撕扯,出于报复的目的击打陈志宏的胸部,致其死亡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    审判长,起诉书宣读完毕!”肖检察员读完,放下了起诉书。

    方轶心中暗自盘算,看来自己之前的推测没错,看这意思,检察院建议的刑期不会少于十年。

    “被告人曾学勤,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,你听清楚了吗?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无异议?”审判长冷冷道。

    “没有异议!”曾学勤仰头道。

    “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好的,审判长。被告人曾学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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