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46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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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律师本色 第146节 (第4/5页)

话。当然从同情弱者的角度讲,很多人会偏向于相信被害人的话。

    但是,我要提醒审判长、审判员注意,被告人身高一米七八,经常健身,身体非常健硕,而被害人身高仅一米六,身材纤瘦,是个艺术系大二的学生。

    在一个密闭性非常强,隔音效果非常好的酒店房间内,如果健硕的被告人想要强奸被害人,即便被害人激烈的反抗,她能挡得住吗?从常理推断,答案是很明确的,她挡不住,更何况她还喝了酒,已经脚步不稳。

    在这种情况下,身材健硕的被告人杨旭有条件继续强迫被害人,进而发生x关系,但杨旭并未继续,能为而不为,原因何在?

    根据被告人供述,其是在得知被害人不愿与其发生x关系的情况下,感觉没意思,其主观心态发生变化,主动放弃了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想法和行为。

    该种放弃是被告人杨旭主动停止,并非如起诉书所述被害人用手捂住下体,强烈反抗,致使杨旭未能得逞。

    以上是辩护人根据案件情况和现有证据,对案发现场的情况进行的分析。根据上述分析,并结合生活经验判断,被告人的供述比被害人的陈述更合理,也更可信。完毕!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方轶的一番说辞,两位检察员听的清清楚楚,他们也觉得有一定的道理,从常理上判断是这样的。但是他们仍然认为事情总会有例外,被害人有可能真的是靠一己之力扛住了被告人的攻击(万一练过九阴真经呢,呵呵),可是他们真的没有证据。

    一个身材苗条,胳膊腿纤细,手无缚鸡之力的艺术系女学生,硬杠壮硕肌肉男,能吗?答案就摆在哪!但在检察员看来,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是板上钉钉的事,女人是最痛恨这种事的,所以这种事要严办。

    第333章 方律师,我爸的案子出问题了!

    “请公诉人出示第四份证据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第四份证据,案发现场的勘验报告,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确实没有发生x关系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。”女检察员道。

    “被告人杨旭,你对第四份证据有什么异议吗?”审判长翻着眼皮,问道。

    “没有异议。”杨旭道。

    “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吗?”审判长问道。

    “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认可。案发现场的勘验报告显示,在案发现场并未发现被告人杨旭的ym、分泌物等足可以证明杨旭曾脱掉裤子的证据,从而证实起诉书认定杨旭脱去裤子想强行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的事实是错误的,被害人的陈述内容也不可信,被告人杨旭对被害人的x权利危害较小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“请公诉人继续举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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