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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本色 第151节 (第1/6页)
实践中,互殴行为一般具有预谋性,行为人对互殴的时间、地点、相对人比较明确,有相对具体的计划,往往为之做出充分准备,并很可能携带互殴所需凶器等。 而正当防卫行为一般多具有突发性,侵害事件突然发生,行为人对该侵害事件发生的时间、地点以及相对人事先往往并不明知,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被迫采取措施进行抵御或者反击。 回到本案,上诉人吕晨在酒吧与洪方舟发生冲突后,去车上取刀并再次回到酒吧,但既未主动伤害洪方舟,也未对在场的朋友讲述曾与洪方舟有过冲突一事,可见其取刀的主观目的与其所说一致,是在察觉到洪方舟可能对其侵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防卫准备,其主观上并无非法侵害他人的意图,而且其事先对此后所发生的事件也不知,因此,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互殴。 被害人邹明龙等人在洪方舟的指使下,尾随至饭馆门口,见吕晨等人下车,随即对吕晨等人进行殴打,当即将一人打倒在地,又殴打吕晨等人,邹明龙等人的行为属于对公民身体健康所实施的不法侵害。 吕晨在突遭他人攻击的情况下,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,被动地加入到反击之中,在吕晨使用所携带的弹簧刀展开防卫之时,邹明龙正在对其实施殴打,其同伙正在对吕晨的朋友进行殴打,此时此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。 邹明龙受致命伤为刀伤,此伤是吕晨在进行防卫的过程中造成的。因此,依据《刑法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。 但是,邹明龙在对吕晨实施殴打时,并没有持凶器,而是徒手进行,吕晨却用弹簧刀对邹明龙连刺数刀,并在邹明龙停止侵害且受伤逃走的情况下,继续追赶并踢打邹明龙,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必要限度,并最终直接造成邹明龙死亡的严重后果。 因此,吕晨的行为应该属于防卫过当,依照刑法的规定,构成故意伤害罪,但是应当减轻处罚。一审法院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,明显量刑过重,请法院依法改判。完毕!”方轶道。 …… 经过两轮法庭辩护后,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,待合议庭评议后宣判。 方轶拿出公文包中装的矿泉水,喝了几大口,然后瘫坐在椅子上不想说话,不想动,大脑处于断线状态。 旁听席上的人看着方轶坐在辩护席上,唇枪舌战的发表意见,好像不怎么费力,可他们怎么知道方轶庭前查了多少资料,修改了多少版的辩护意见,又怎么能知道在庭审过程中,方轶大脑不断的飞速旋转,回应公诉人的指控意见。当审判长敲下休庭的法槌之时,方轶感觉浑身一松,疲惫感立刻涌了上来。<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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