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480节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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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律师本色 第480节 (第4/6页)

  “这样,既然大家对本案的量刑分歧这么大,咱们各抒己见,讨论下。”方轶开口道。

    第1050章 关键点

    孟广达听后,皱了皱眉头,习惯性的抬手捋了下头发,清了清嗓子说道:“我记得《刑法》修正案(八)对缓刑适用条件作了修正,将原来的实质要件‘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,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’细化为‘犯罪情节较轻’‘有悔罪表现’‘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’以及‘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’。

    由此可见,吉律师刚才以‘犯罪情节较轻’为标准,判断是否适用缓刑,是可行的……”

    云乔见达哥张嘴,就知道他又要发表偏学术方向的发言了,静静等着他的下文,知道他不会以一句同意吉律师的意见来结束自己的发言。

    “但是……”孟广达接着说道。

    云乔听到此处,露出了微笑,随后看了周颖和宇文东一眼,两人一笑,显然他们也知道达哥的习惯。

    “但是‘犯罪情节较轻’中的‘犯罪情节’如何定义是个问题,我认为‘犯罪情节’侧重于反映犯罪的整体社会危害性,是对犯罪主体、犯罪主观方面、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客观方面的全面考察和综合评价。

    而《刑法》分则具体罪状中的犯罪情节,一般表述为情节一般、情节严重、情节特别严重三个层次。它们是决定刑罚档次的犯罪因素,刑法理论上又叫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。

    从《刑法》文本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,《刑法》分则具体罪状中的各类情节,主要体现为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评价,一般不涉及犯罪主体、犯罪客体等其他犯罪构成要素,尤其是在数额犯中。

    由此可见,缓刑适用要件中的‘犯罪情节’与具体罪状中的‘犯罪情节’不是一回事,含义不一样,在逻辑上不具有同一性和当然的对应性。

    所以,我认为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。

    换句话说,不能认为凡具有《刑法》分则规定的‘情节严重’的情形,均不属于《刑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‘犯罪情节较轻’。

    否则的话,很容易得出,凡具有严重情节,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,一律不能适用缓刑的不当结论。”孟广达解释道。

    吉红英也是资深律师,自然能理解孟广达的解释,她没说话,在回味着达哥的解释。

    “我记得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    本案涉及二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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